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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享受财政补助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索朗次仁
    2017-06-06 12:57:2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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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直接补贴政策

    (现金或实物)

    1. 干部待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调整后,全区腹心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12,150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标准为3,456元/人·年,两项合计15,606元/人·年;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为6,063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为1,749元/人·年,两项合计7,812元/人·年。

    边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13,074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为3,613元/人·年, 两项合计16,687元/人·年。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为6,694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为1,841元/人·年, 两项合计8,535元/人·年。

    2. “普惠制”边民补助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从2015年起,对全区21个边境县、93个边境乡镇,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边民(不含在校学生)均予以补助。补助按照边境一线、二线乡镇予以区分,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1,700元和1,500元。”

    3. 五保户供养经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区农牧区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6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

    4. 边境治安联防经费

    联防人员每人补助4,200元/年。其中:生活费3,600元,服装费200元,培训费400元。生活费发给个人,培训及服装费安排给自治区边防总队统筹使用。

    5.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行项目扶持和现金扶持。现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 元,从搬迁之日起扶持 20 年。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为了有效遏制草原退化,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草原永续利用和畜牧业可 持续发展,促进牧民增收,自治区从 2011 年起在 全区开展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实 行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 贴政策。

    一、禁牧补助:每年每亩 6 元。

    二、草畜平衡奖励:每年每亩 1.5 元。

    三、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纯牧户每年每户500 元。

    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自治区对各地(市)补助标准:一般农村危房改造1.5万元/户;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2.5万元/户;边境县、乡“兴边富民”(含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民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1.7 万元/户。补助标准中均包含 0.5 万元/户的抗震设防(加固)补助。抗震设防(加固)补助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用于房屋抗震设防(加固),严禁用于扩大房屋面积、房屋装修。

    8.优生优育家庭扶助制度

    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即对 1 个男孩或有 2 个女孩且年龄 55 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建立扶助资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补助 960 元。

    9.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我区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后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无子女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35元,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补助 110 元。享受补助条件为:11933 年 1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 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0.“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从 2011 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半边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960 元。扶助对象条件: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 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1.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

    青稞良种 20 元/亩,油菜良种 10 元/亩,马铃薯良种10元/亩,玉米良种10元/亩、水稻良种15元/亩,小麦良种 10 元/亩。

    1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010 年起对拖拉机、耕、播、耙等配套农机具、种子加工机械、农畜产品加工机械等按照自治区招标价格补贴的 35%给予补贴。限额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上限为5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自治区招标价格计算补贴资金;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割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等部分规定品种补贴限额可提高到 12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 20 万元。限量补贴:每个申购单位最多只能申购一台主机及其配套的耕、播、收机具各一台。

    13.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对青稞、小麦、水稻、玉米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亩。

    14.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

    自治区以 2005 年核定的青稞、小麦、水稻、玉米播种的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 27.87 元/亩。

    15.牲畜良种补贴

    牦牛犊良种每头补贴 60 元,改良黄牛(奶牛)良种每头补贴 150 元,改良绵羊良种每只补贴 30元,种畜良种按照实际成本价的 30%给予补贴。

    16.农村薪柴替代工程沼气项目

    2009 年起沼气建设计划国家补助 4,200 元/户,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3,000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600 元,自治区发改委补助 400 元,地(市)、县(市、区)各补助 100 元。

    17.国家奖学金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

    18国家励志奖学金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数的 3%确定享受奖学金人数。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

    19.国家助学金

    我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在校生数的 29%确定享受助学金人数,每生每年 3,000 元。

    20.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为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实施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该工程从 2000年开始实施,实施对象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大学生。补助标准为:受助大学生,每人 20,000 元,每学年 5,000 元,分四个学年拨付。

    21.广州教育基金

    解决我区贫困农牧民子女上学困难的“扶困助学”专项基金。区外重点高校本科生,一次性资助5,000 元;区外一般高校本专科生,一次性资助4,000 元;区内高等院校本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 元。

    22.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

    对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每年一次性补助 3,000 元;对无固定单位,自愿报名,经科技特派员办公室选聘的农牧民科技特派员,每年一次性补助 6,000 元。

    2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我区农村低保补助范围确定为:持有我区常驻农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2,350 元的农牧区居民。 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具体分为:重点保障对象、特 殊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指低保 家庭中因长期患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和残疾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 1,970 元;特殊保障 对象指低保家庭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 残疾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 1,490 元;一般保障对 象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年人均补助标准为977 元。

    24.在乡退伍军人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 1937 年 7 月 6 日后至1954 年 10 月 3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以前,参加八 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 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根据 藏民发〔2014〕307 号文件精神,提高在乡老复员 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月 540 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 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 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 的农村退役人员等,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 360 元。

    25.老年人健康补贴

    享受范围为 80 岁以上(含 80 岁)的老年人。80 岁以上(含 80 岁)每人每年补助 300 元,90 岁以上(含 90 岁)每人每年补助 500 元,100 岁以上(含 100 岁)每人每年补助 800 元。

    26.农牧区“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将我区“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

    一、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1959 年 3 月 20 日 (含)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贴标 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550 元提高到 600 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加入中国 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 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1965年9月1日以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党龄满 30 周岁,且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 的每人每月 350 元提高到 400 元。

    二、老干部生活补贴标准:1959 年 3 月 20 日 (含)前担任乡镇干部,任期满 1 年,且目前不再 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含社区 居民)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50元提高 到600元; 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任期满 1 年,且目 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生 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400 元提高到 450元;1965 年 9 月 1 日至 1987 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 乡镇半脱产干部或累计任期满 10 年,且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 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 每人每月 350 元提高到 400 元。

    三、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国家级劳模由现行 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省部级劳模由现 行的每人每月 350 元提高到 400 元。

    27.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人员经费

    芒康、江达、贡觉三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 人员劳务费支出。根据管护人员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面积,按照每年每亩 4 元的标准核发。

    28.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

    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根据管护人员管护重点公益林面积,按照每年每亩3元的标准核发。

    29.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

    第二轮补助年限:生态林补助 8 年,经济林补助 5 年,还草补助 2 年。现金补助每亩每年 20 元;粮食折现补助每亩每年 105 元。

    30.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

    一、基本报酬:从 2015 年 1 月起,每人每月900 元(含原补贴额),年补助 10,800 元。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奖励补助:对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动物防疫服务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考核合格,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区分农业县(包括半农半牧县)和纯牧业县两种类型,分别按农牧民人均 2 元和 4 元,安排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奖励补贴资金,年底一次性发放奖励补贴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31.村医补贴

    为改善农牧区医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稳定村医队伍,完善我区村医补贴制度,村医基本报酬提高到每人每月 900 元(含原农区 35 元、牧区 45元),年补助 10,800 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对认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医、经考核合格,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农牧民每人4.6元,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贴资金,根据村医绩效考核情况,年底一次奖励补助给村医。

    3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 100 元—2,000 元十二个档次,最高可缴 3,000 元。个人可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财政对个人缴费补贴分为年人均 40 元—95 元十二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为月人均 140 元。

    养老金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具有我区户籍年满 60 周岁老年人,可直接享受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 140 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每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为本人 60 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除以 139。

    对任期满一年的村党支部书记等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 1:1 的缴费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离任后仍按照普通居民参保缴费。

    33.内地西藏班(校)学生资助政策

    提高后的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500元,其中 进出藏交通补助费 1,000 元、生活费 2,640 元、医 疗费 250 元、装备费 150 元、服装费 150 元、其他费用 310 元。

    34.开展先心病儿童救治

    从 2012 年开始对 18 岁以下儿童开展先心病免费医疗救治(对在区外手术治疗的患儿及监护人还 另提供8,000元的生活和交通补助,对在区内手术 的患儿提供 1,600 元交通和生活补助);对白内障 患者实施免费治疗。

    35.孤儿基本生活费制度

    从 2011 年起,全区孤儿全面实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目前,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二 类区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机 构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三类区可以在我 区孤儿最低养育硬性标准上上浮 20%;四类区可以 在我区孤儿最低养育硬性标准上上浮 35%。

    36.先进僧尼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 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100%的比例给 予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 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 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50%的比例给予 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的寺庙,其在 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 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25%的比例给予补 助。被评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 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100%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 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 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部分由政府按 50%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县(市、 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按上 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由政府按 25%的比例给予补助。

    37.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表彰奖励

    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先进个人 4,000 元/人、先进集体 20,000 元/人;地(市)级先进个人 3,000元/人、先进集体 10,000 元/人;县(区)级先进 个人2,000元/人、先进集体8,000元/人的标准安 排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表彰奖励经费。

    第二部分 间接补贴政策

    (公共服务优惠政策项目)

    1.农牧民技能培训

    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标准按照技能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确定为:

    实用技术中的常规技术培训补助 250 元/人次,新型技术培训补助 400 元/人次;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类)补助 2,000-3,500 元/人次(A级2,000元/人次;B级2,500元/人次;C级3,500元/人次);劳动力转移培训(非职业资格认证类)补助 1,600 元/人次;创业培训补助 3,000 元/次。

    那曲、昌都、阿里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 10%。

    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

    按照自治区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由地(市)财政给予 3 年贴息。

    3.农村基层党组织保障经费

    村级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农牧民党员数,年人均100 元;乡镇基层组织活动经费,边境乡镇每年 6万元,非边境乡镇每年 3 万元;基层政权建设补助平均每乡镇每年 20 万元。

    4.村教学点燃料费补助

    对每个村教学点燃料费进行定额补助,每年补 助 1,500 元。

    5.村文化室补助

    对每个村文化室运行维护进行补助,每年补助1,050 元。

    6.农药补贴

    按照自治区核定农药计划及农药品种进行政府采购后调拨各地(市)分发农户。采购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5%,地(市)财政承担 25%、县财政、农户各承担 15%。

    7.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对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能繁母猪直接死亡的,每头保险金额为 1,000 元。每头能 繁母猪保险保费金额为 60 元,中央财政承担 50%, 地方财政承担 30%(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 20%,地 市财政承担 10%),养猪户承担 20%。

    8.政策性农业保险

    为推动我区农牧区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农牧民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区 74 个县(市、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参保保费由中央、区、地、县四级财政及农户共同负担,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 50%,地(市)和县(市、区)财政各补贴 20%,农牧民承担 10%。

    9.牲畜 W 病防治补贴

    对羊、牦牛、黄牛、猪、奶牛及耕牛的牲畜 W病防治进行补贴。疫苗经费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80%, 自治区财政承担 20%,饲养户免费。扑杀经费由政 府补助 80%,饲养户承担 20%。扑杀经费标准为: 羊羔每只 50 元、山羊每只 200 元、绵羊每只 250元、白绒山羊每只 350 元、白绒山羊羊羔每只 120元;牦牛犊每头 300 元、2-4 岁牦牛每头 600 元、 成年牦牛每头 1,500 元;黄牛犊每头 100 元、成年 黄牛每头 700 元、改良黄牛标准同牦牛;仔猪每头150 元、成年猪每头 600 元;奶牛及耕牛每头 2,000元。

    10.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补贴

    疫苗经费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80%,自治区财政承担 20%,饲养户免费。扑杀经费由政府补助 80%,饲养户承担 20%。扑杀经费标准为:鸡每只 12 元、鸭每只 13 元、鹅每只 15 元(兔同)、鸽子每只 10元。

    11.小反刍兽疫防治补贴

    疫苗经费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80%,自治区财政承担 20%,饲养户免费。扑杀经费由政府补助 80%,饲养户承担 20%。扑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80%,自治区财政承担 20%。扑杀标准参照牲畜 W 病病畜及同畜群。

    12.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根据《西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后期扶持规划》,其中涉及白朗楚松水库、贡嘎江雄水库、林芝巴河老虎嘴水电站、墨竹直孔水电站、林周虎头山水电站、达孜三峡水库、琼结琼果水库、旁多水库,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的,统筹使用扶持资金。

    13.优生优育经费

    根据全区农牧民人口数,平均每人每年12元,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 7.2 元(60%),地(市)财政承担 2.4 元(20%),县(市、区)财政承担 2.4元(20%)。

    14.农牧民碘盐价差补贴

    以《西藏统计年鉴 2008》公布的农牧民人口数 为准,对销售给农牧民的加碘盐实行价差补贴。

    15.农用化肥价差费用补贴

    自治区对全区播种粮油的农民使用化肥实行价差、费用补贴,2015 年安排资金 12,432 万元。

    16.老年人交通补贴

    对 60 岁以上(含)的老年人实行交通补助,为所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的 50%,安排资金 3,000万元。

    17.民间艺术团补助费

    每个县级民间艺术团,自治区财政每年补助 20万元。

    18.农牧民子女学前教育补助政策及

    义务教育“三包”政策

    2015 年秋季学期起,结合我区不同地区海拔高度、支出成本、边境边远等因素,分类分档核定学前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补助和中小学校农牧民子女教育“三包”政策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二类区:每生每学年 2,900 元;三类区:每生每学年3,000 元;四类区或边境县:每生每学年 3,100 元。补助资金中:伙食费占 90%,服装、装备、学习用品费占 10%。

    19.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策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高中阶段实行免费教育政策。政策范围及对象:我区高中阶段教育公办学校(含军区八一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免费标准为:

    1、重点高中:学费 500 元/学期生、住宿费 100元/学期/生、杂费 200 元/学期/生、教科书费 120元/学期生,共计 920 元。

    2、非重点高中:学费 200 元/学期生、住宿费100 元/学期/生、杂费 200 元/学期/生、教科书费120 元/学期生,共计 620 元。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1,000 元/学期生、住宿费 250 元/学期/生、杂费 220 元/学期/生、教科书费 180 元/学期生,共计 1650 元。

    20.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高校学生免费教育

    为鼓励更多考生报考高校师范和农、牧、林、水、地矿专业毕业后到基层工作,加强我区农村科技人员力量,从 2011 年秋季起,对新入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自治区财政补助学校每生每年 5,600元,其中:学费每生每年补助 2,800 元,住宿费每生每年 800 元,生活补助每生每年 2,000 元(2011年 9 月起由原来的每生每年 1,500 元提高到每生每年 2,000 元)。

    21.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交通补贴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我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按每生每年 100 元标准安排寒暑假集中接送交通补助经费。

    22.助学贷款贴息和代偿

    高校经济贫困学生实行助学贷款贴息。在校期间 100%由自治区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对入伍服义务兵役和到我区基层就业、服务期在 5 年以上(含 5 年)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3.农牧区医疗制度

    农牧民医疗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占农牧区医疗基金总量 的 60%-70%);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用于门诊治疗和 健康体检费,占基金总量的 28%-38%);医疗风险金 (用于弥补大病统筹,占基金总量的 2%)。农牧民 个人每年缴费 20 元,各级财政补助 420 元/年·人。 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个人缴费的免 收 90%;个人未缴费的免收 70%。根据转诊转院规 定,在县(市、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个人 缴费的免收或报销 85%;个人未缴费的免收或报销65%。在地(市)及以上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 个人缴费的报销 70%;个人未缴费的报销 50%。大 骨节病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 的医疗康复项目,农牧民孕产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分娩和新生儿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 相关票据在大病统筹基金中予以报销。

    24.农牧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农牧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象为拥有我区户籍的农牧民。参保农牧民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农牧区医疗制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6 万元的,按照本保险协议,由中国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对超出部分给予全额赔付,最高赔付额度为7万元。

    25.城乡居民及在编僧尼体检

    2015 年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开展免费体检经费,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 50 元,地(市)财政配套每人每年不低于 30 元,县(市、区)财政配套每人每年不低于 20 元。

    26.农牧区卫生人员培训

    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 2,000 万元开展各类农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27.乡(镇)公益性岗位医务人员待遇

    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解决乡(镇)公益性岗位医务人员待遇。

    28.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和我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

    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及其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 6 万元。救助额 1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护理,每人每年补助护理费800 元。所需资金从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29.“降消”项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实现西藏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从 2009 年起,在全区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简称“降消”项目)。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每县 20 万元,自治区安排 1,480 万元,实现我区“降消”项目全覆盖。

    30.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奖励政策

    实施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凡农牧民孕 产妇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一次性奖励孕产 妇 30 元,奖励护送者 20 元。奖励经费由县(市、 区)医管办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支出。

    31.农牧区健康教育

    加强农牧区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健康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大力开展面向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积极实施国家“亿万农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全区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的普及,改善健康教育工作条件,有效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32.农村公共服务

    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人均 60.32 元/年(边境县增加 30%),具体人均标准:科技服务 12.4 元/年(农牧业病虫害监测、 预防服务 3.7 元/年、科技指导推广应用,科普宣 传、防灾救灾抗灾技术指导服务 3.7 元/年,农村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技术服务 5 元/年);畜禽 疫病防治服务 5 元/年;水电运行服务 3.5 元/年; 广播电视服务 3.5 元/年;公共信息服务 1 元/年; 文化体育服务 4.3 元/年;农机补助 2.7 元/年;乡 村医疗和疾病控制服务 8.6 元/年;乡村医生误工 补助 0.6 元/年;乡村公路养护经费 13.16 元/年; 村村通广播电视 5.56 元/年。

    33.平安西藏经费

    加快平安西藏建设步伐,促进社会局势更加稳定。按照全区总人口数,人均标准为 3 元,其中:自治区安排 2 元(本级 1 元,地市 1 元)、地县安排1元。

    34.“先进双联户”奖励政策

    村级“先进双联户”,颁发村级“先进双联户”荣誉证书,给予每户 100 元的奖励;乡级“先进双 联户”,颁发乡级“先进双联户”荣誉证书,给予 每户 500 元的奖励;县级“先进双联户”,颁发县 级“先进双联户”荣誉证书,给予每户 1,000 元的 奖励,家庭中有符合报考我区高校毕业公开考录条 件的直系子女,在参加考试时笔试成绩加 5 分;地 区级“先进双联户”,颁发地区级“先进双联户” 荣誉证书,给予每户 2,000 元的奖励,家庭中有符 合报考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条件的直系子女, 在参加考试时笔试总成绩加 10 分;自治区级“先 进双联户”,颁发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荣誉证 书,给予每户 4,000 元的奖励,家庭中有符合高考 报考条件的直系子女,参加高考时在总分中加 10分,符合报考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条件的直系 子女,在参加考试时笔试总成绩加 15 分。

    双联户长补助政策,即:从 2014 年开始对全 区“双联户”户长每人每年补助 2,000 元,包括误 工补贴 1,040 元/人·年,通讯费 360 元/人·年, 交通费 240 元/人·年,杂费 360 元/人·年。由区、 地、县三级按照 5∶3∶2 比例分级承担,即:自治 区财政承担 1,000 元,地(市)财政承担 600 元, 县(市、区)财政承担 400 元。

    35.退牧还草补助政策

    对休木围栏每亩补助 20 元,草场补拨每亩补助 20 元,人工种草每亩补助 160 元,舍饲棚圈每 亩补助 3,000 元。

    36.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4 年 11 月起,实施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标准为每生每天 4 元,全年按 200 天核定,即每生每学年 800 元(资金与“三包”经费统筹使用)。

    37.全区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出资为全区城乡居民购买人身伤亡保 险,城乡居民(含在编僧尼)伤亡保险金额为 5 万元/人、附加医疗保险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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